【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4日
2015年11月24日
兰州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维护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努力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与国际国内的疫情形势类似,近年来,我市先后发生过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输入性疟疾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同时,全市耐药结核病不断增加,艾滋病高危人群广泛存在;布鲁氏菌病、手足口病、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鼠疫、甲型H7N9流感等境内外传染病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加,对我市公共卫生安全形成了新的挑战与压力。广大防治人员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力军,直接参与疫情处置,面临着职业暴露的高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是关心防治人员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体现,是科学开展传染病防治的有力举措,也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障。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按照传染病属地化管理和分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真正把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具体措施
(一)完善防护制度,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我市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机场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进一步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细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机场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完善硬件建设,提供安全防护保障。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2.各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市交通委、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机场办事处、兰州中川机场等负责)
3.对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设置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4.有针对性地为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备相应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建立健全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储备并定期更新传染病防治各类防护用品和物资。(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生态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机场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三)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提升传染病防治和研究水平。
1.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市、县区疾病(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维护管理,保障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的需求。(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2.切实加强各级疾控和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市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并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3.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储备运送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工作。
各级传染病检测、救治、防控和科研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机场办事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防病意识。
1.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做好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和疫情处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要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2.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不同传染病防治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培训。各级防治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演练,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3.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强传染病诊断、救治、留观隔离、监测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的发生。市、县区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二)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
1.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结果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2.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兰州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抚恤、保障具体规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3.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劳模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生态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三)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实验检测、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给予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补助。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实验室检测、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医疗卫生、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的津贴补助予以动态调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将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兰州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四)充实安全防护装备和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科学做好应对传染病疫情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装备和物资,安全防护装备和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五)加强督导与检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督导与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每年对本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