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4.28
- 施行日期:2020.04.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0320504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范围
受疫情影响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申请时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明显影响,申请缓缴时上月销售(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20%以上(无去年同期数的和上月比);
(二)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6个月内没有批量减员(即: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三)企业发放职工工资出现困难,连续3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只发放生活费;
(四)企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后,其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足过去6个月平均流动资金的50%;
(五)企业征信记录良好,无社会保险费欠费。
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享受社保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自2020年5月-2020年11月每月6-10日,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缓缴社保费线上受理程序提交缓缴申请并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二)申请单位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文件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有效缴费担保(《缴费担保财产清单》或《缴费担保书》);
3、参保单位职工同意缓缴意见(限申请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单位上报);
4、申请前上月同期和申请前六个月的财务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申请理由,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三)税务部门每月12日前通过线上方式将受理清册和相关材料传递至人社、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税务部门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论反馈至申请单位。 工作要求
(一)困难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后申请缓缴社保费时,已连续三个月只能发放职工生活费,在充分告知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受损情况并与职工协商一致,经全体参保职工签字同意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
(二)经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计入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三)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缓缴期间单位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缓缴期限到期的以及缓缴期间恢复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恢复社会保险费征收。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当月25日前,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企业未如实申请、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徐州市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盖章) | 企业性质 | |||||
企业规模 |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
社保代码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工商 注册地址 |
| 成立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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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 起始月 | 申请缓缴 终止月 | |||||
当月申请 缓缴金额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单位部分 | 元 | 个人部分 | 元 | |
失业保险 | 单位部分 | 元 | 个人部分 | 元 | ||
工伤保险 | 单位部分 | 元 | ||||
企业 经营 情况 | 1、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明显,申请缓缴时上月销售(营业)收入 万元,同期 万元,下降(无去年同期数的和上月比) %; | |||||
2、企业职工总数 人,其中参保人数 人,企业近6个月批量裁员 人,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 %; | ||||||
3、企业职工去年月平均工资总额 万元,最近三个月企业职工月发放( 工资总额 生活费)分别为 万元、 万元、 万元; | ||||||
4、申报前6个月货币资金月均余额 万元,当月发放职工工资(生活费)后货币资金余额 万元,当月应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万元, ( 是 否)足额缴纳;足额缴纳后货币资金余额 万元。 | ||||||
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 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所涉及的材料本单位已留存,并可提供审核; 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本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申报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稳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裁员,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企业范围。 本单位职工协商一致并经全体职工签字( 同意 不同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同期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申请人自愿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自愿自查实之日起,即行终止缓缴期,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联席会议 审议意见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形成以下意见: 1、( 同意 不同意)该企业认定为困难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 2、( 同意 不同意)该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中同期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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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一份,每月申报一次,请企业填写加盖公章后通过数字化税企服务职能平台在线传递或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