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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疫情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信息报告
  5.1责任报告人
  5.2义务报告人
  5.3责任报告单位
  5.4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5.5举报制度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现场指挥部
  6.5应急处置措施
  6.6应急联动
  6.7扩大响应
  6.8社会动员
  6.9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8.2社会救助
  8.3保险
  8.4总结评估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通信保障
  9.4交通运输保障
  9.5治安保障
  9.6生活保障
  9.7经费保障
  9.8科研保障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10.2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工作要求,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划外涉及我市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为主;分级控制,协同处置;依靠科技,科学决策。
  1.5风险评估
  1.5.1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我市人口密度大,易造成一些传染病流行,如流感、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等;我市是沿海城市,是肠道传染病疫情高发区,出现疫情的风险依然存在;重点防控的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1.5.2人兽共患病风险: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风险;大量犬只造成人间狂犬病疫情不断发生;畜牧养殖的扩展使布病等人畜共患疾病发生的风险增大;禽类的养殖、流通致使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风险持续存在。
  1.5.3输入性传染病风险:我市是重要的国际空港和旅游城市,处在输入性传染病风险的前沿,登革热、疟疾等不断有疫情输入,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输入风险存在。
  1.5.4聚集性传染病疫情风险:学校、托幼机构是传染病易感人群聚集的场所,易造成传染病聚集、暴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弱势群体聚集的场所,易出现传染病交叉感染。
  1.6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我市传染病疫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对于国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有明确分级的传染病疫情,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研判认定的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6.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
  (3)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
  (4)1周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6.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6.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均有疫情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我市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市通讯管理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控措施,报道相关事件信息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和卫生监督;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指导区(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有关单位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传染病疫情监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落实动物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活禽养殖企业和个人本底调查,配合开展禽畜养殖、运输、屠宰、储藏等环节可疑暴露者健康监测与健康教育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加强相关商品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投放管理等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防控传染病药品、器械、消杀、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
  市教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防范传染病在学校(含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播。组织开展学校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疫情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卫生计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级支出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支持保障。
  市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隔离群众的安置工作,视情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市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传染病防控工作。按照防控工作需要,督导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等重点交通枢纽和出租车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防控措施的落实、指导运输企业对潜伏期内来自确诊病例地区的重点人员建立健康询问、登记制度;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在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依法设置检疫哨卡,实施交通检疫措施。
  市旅游局:协助市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来青旅游团队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全市旅游行业防控工作方案和措施,协助监督出访旅游团队健康申报和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主要客源国疫情信息,做好对出境旅游团队的警示。
  市政府口岸办: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从空(海)港入市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境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对出入境人员防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区(市)政府: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
  市城乡建委、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交运集团、青岛公交集团、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海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爱卫办等其他部门或单位按照市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好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区(市)政府、检验检疫、教育、旅游、交通运输等单位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
  (2)开发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传染病监测预测分析,根据历年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情况,结合气候等环境因素、人口流动等社会因素,对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范准备和预测分析,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传染病疫情日常监管工作,完善传染病监测和网络直报系统。按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1预警分级
  按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畅通联系电话,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随时报告疫情进展;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队伍、物资等应急处置准备;
  (3)根据疫情发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疫情相关监测单位适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
  (4)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对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部署;
  (5)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根据疫情进展,适时实行应急分级备勤,集中办公;
  (6)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需要,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向公众开展预防传染病常识和应对措施宣传活动;
  (7)组织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病例诊疗方案及预防与控制技术学习培训活动;
  (8)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来自疫区人员及疫情高危、易发区域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协同处置;
  (9)传染病防控专家组建议采取的其他预警响应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有责任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5.2义务报告人
  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5.3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发现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同时,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进行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661011。
  5.5举报制度
  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传染病疫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隐患,有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情监管职责的行为。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区(市)政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启动部门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配合处置。
  (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Ⅳ级):疫情所在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及必要时的强制隔离,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组成,负责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专家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由流行病、临床及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预警预测、研判、病例核实、应急准备、响应级别、采取的重要措施、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建议等。
  6.5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区(市)政府建立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疫情处置和进展工作报告;市卫生计生委与市教育局、市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联系,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传染病监测,密切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公布监测情况,组建专家组并明确职责;召开紧急会议,对传染病防控作出部署,做好传染病疫情可能发生的物资准备。
  (2)较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24小时值班制,及时对疫情作出分析,提出对策措施;组织专人对每日疫情进行汇总、信息通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实行信息联动制度;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来自聚集性发病国家或地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中出现传染病症状、进入我市的所有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组织开展定点医院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全市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发热门诊、腹泻门诊等;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3)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专家组对疫情随时作出分析并提出防治意见和建议,对本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对防控措施提出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其中,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大流行病学调查力度,扩大疫源检索范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现的可疑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尽早作出诊断,定点医疗单位继续加强医疗救治力度,防止出现死亡病例,同时对就诊病人提出防护建议;市委宣传部、各新闻媒体加大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
  (4)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依法提出停课、关闭公共场所等建议;请求市政府加大防控力度,采取全面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等措施;医务人员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标准;新闻媒体24小时播放相关防治知识宣传。
  6.6应急联动
  市卫生计生委与周边城市的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扩大响应
  如果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社会动员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示,避免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或医学观察、采样检测、隔离治疗、消毒杀虫灭菌等应急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最后1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或周发病率已明显低于启动响应时,常态防控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疫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传染病疫情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各新闻媒体要在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
  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防控知识。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疫情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司法局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8.3保险
  疫情发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机构和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报销和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以及省卫生计生委。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和医疗救护分队等。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青岛市传染病防控人力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9.2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单位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市、区(市)两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生应急队伍交通工具等装备和物资。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区(市)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处置中,市、区(市)政府按需要可依法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9.3通信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传染病疫情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诊疗场所、防疫重要物资等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疫情影响群众,特别是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等单位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7经费保障
  处置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支出责任划分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8科研保障
  加强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其流行规律及影响流行的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评估不同干预和处置方案、技术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病的研究,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防控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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