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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4-200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统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4-200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统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卫疾控发[2004]3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依法、科学、规范做好我省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2004-200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统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流感防治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2004-2005年度湖南省卫生系统冬春季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流感的防治工作,防止今冬明春非典疫情反复,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及《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完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与监测网络报告体系,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疫情扩散蔓延,严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感大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到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发生疑似或确认动物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
  3、列入全国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曾经发生过禽流感的地区列入监测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开展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5、曾发生非典及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家禽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和感染状况调查。
  (二)病例诊断及报告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要求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非典病例后,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发现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后,要按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行性感冒病例或暴发疫情后,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定义的,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三)疑似病例和病例的判定
  疑似病人的诊断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县级专家诊断困难时,可逐级申请上级专家组进行诊断。
  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须经省级临床诊治专家组4名以上专家会诊确定。
  省卫生厅在接到省内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初步判定。
  省内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非典病例,所有疑似或实验室确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三、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预检分诊工作。全省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以上厂矿医院和民营(含合资)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相对独立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处理。
  2、全省乡镇卫生院、县市区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厂矿职工医院和民营(含合资)综合医院都要按照《湖南省发热门诊设置要求与工作规范(试行)》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及时接诊和处置发热呼吸系统病人。从2004年12月1日起,各地的发热呼吸道门诊要正式启用。
  3、各地于2003年确定的非典定点医院及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传染病医院(区)为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接诊、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有关规定随时接收到本院就诊和其它医疗机构转诊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
  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各级医疗机构对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隔离留观。在留观中,不能排除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要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转运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未设立传染病区或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需要转运暂不能排除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热病人时,应向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定点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如病人发生在市州中心城区,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和调度。
  急救中心(站)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作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
  急救车辆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并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专车专用。转运病人车辆的消毒、医务人员的防护、污物处理和工作流程等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和《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四)传染病管理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年底前成立传染病管理科,负责督促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发热门诊及相关科室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及医护人员个人防护、院内感染控制等措施,负责院内传染病疫情搜索、核实、报告与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四、预防与控制
  (一)流行病学调查与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以及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非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或病例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登记,告知其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
  (二)疫点消毒处理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指导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和《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三)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的生物安全条件,对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将有关原始标本或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复核、确认。
  (四)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个人防护。
  从事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五)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各地可根据当地流感流行的高峰季节或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遵循自愿的原则,推荐重点人群,例如65岁及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接种流感疫苗,以减少此类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对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应急接种本流行季节的流感疫苗,也可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下,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包括金刚乙胺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六)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非典、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规范,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要求,参考《WHO关于甲型流感(H5N1)医院内感染控制指南(暂行)》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医院内感染。
  2、加强对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家禽暴露人群的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大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教育群众不要宰杀、烹饪、销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病禽,提倡文明的饮食习惯。同时加强对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禽流感患病动物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
  3、加强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防治工作
  长沙、株洲、衡阳、岳阳、郴州、张家界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要重点做好应对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流感暴发的准备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各地要注意改善农民工的住宿条件,加强健康教育,提供便利,使农民工有病能及时就医。
  4、加强农村地区的防治工作
  各地要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尤其是加强出现动物禽流感的农村地区的健康宣传教育和家禽暴露人员的管理和疾病监测工作,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七)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开展非典、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三级实验室(P3)的要求,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凡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典、禽流感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等相关活动。
  3、各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要加强对内设检验科和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于医疗机构中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八)开展健康教育与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非典、流感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科学知识,倡导全民健身运动,提高群众对非典、流感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举报疫情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讲卫生、讲科学、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   五、预警与应急反应
  (一)预警
  省卫生厅接到我省发生或有可能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省外发生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流感疫情的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提出预警建议,请求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二)事件的分级
  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划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1、一般事件
  ①其他省份发生非典疫情,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②我省发生动物间禽流感疫情,其他省份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省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③一个县市区一周内流感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一倍以上。
  2、重大事件
  省内出现散发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或实验室诊断病例。
  3、特别重大事件
  省内发生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爆发疫情;或出现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三)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一般、重大和特大事件时,县市区、市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分别启动卫生部门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流感防治工作预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请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
  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处置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反应
  1、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
  针对非典疫情:建议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发生地点有针对性地启动省际间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全省卫生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针对禽流感疫情: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病、死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指导现场消毒及工作人员防护。
  针对流感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及易感人群的保护等措施。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疫情的处置工作。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①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评估,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视情向当地政府提出疫点、疫区现场封锁和密切接触者隔离的建议,并组织开展好疫情控制工作。
  ②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隔离和医学观察,以及疫点的消毒等。
  ③医疗机构要做好接诊、病人收治、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
  ④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省级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厅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立即组派临床和流行病学专家,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判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并向全省卫生系统通报疫情,要求各地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组织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向周边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根据疫情发生性质及防控工作需要,请求省政府启动省内有关市际间的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实施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
  3、特大事件应急反应
  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全省卫生系统进入紧急状态,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并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的控制;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并提出防治对策与建议。   六、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分析疫情趋势,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总结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对今冬明春的疫情趋势做出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治工作方案。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04年12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专家认真分析全省疫情形势,对全省今冬明春的疫情做出预测,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与建议。
  (二)组织建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2、省、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要求,分别成立由呼吸内科、传染病、流行病和病原微生物检验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治小组和由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验检测及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队。
  3、各医院组建救治专业队伍,负责病例的诊断治疗。各定点医院要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及其他传统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救治专家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三)定点医院建设
  各地要在11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
  (四)实验室准备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12月1日前做好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相关准备工作。
  (五)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为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防治规范性文件、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藏规范等。培训工作要求在11月底完成。   七、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一管理,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因措施不力导致疫情传播蔓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加强以下各方面的监督检查:(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情况;(2)各类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情况;(3)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4)发生传染病疫情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情况;(5)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案件。
  卫生部将在2004年第四季度对非典、流感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11月份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野生动物市场进行督导检查。省卫生厅将在2004年年底前就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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