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1〕6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并修改说明(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医疗机构(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四、医保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从2021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