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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娄办发电〔201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利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和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制度和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畅通信息渠道,确保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是报送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送本辖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送发生在本辖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直各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明确1-2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信息员,确保信息报送的效率和质量。   三、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的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信息报送内容
  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次生、衍生的新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或处置进展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二)信息报送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接到基层单位信息报告后,应分别及时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市直单位在接到基层单位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也要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然后再按程序对口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需报党委的紧急信息,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娄办发电〔2012〕69号)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要做到及时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清楚、文字精炼。发生特别紧急的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向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然后在1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负责与市、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并第一时间向市、县(市、区)应急办(政府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送方式
  信息报送应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先电话告之并采取传真方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邮箱。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有关规定。
  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及时处理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联系电话:0738-8312730,传真:0738-8280500,邮箱:ldsyjb@163.com)。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管理。凡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或者因越级上报信息或未按本通知规定上报信息造成信息倒流,致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被动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到位影响突发事件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娄底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
  娄底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范围与标准

  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一个县市区或某条主要河流,1站以上24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或l站以上6小时降雨超过100毫米,汛情紧急的。
  2.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部分地区出现强降水造成山洪灾害,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失事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的。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公路干线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暴雪、雷电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冰雪灾害
  1.监测或预报持续l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者监测或预报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县市区境内外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造成某一县市区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的。
  5.造成某一县市区大范围的市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某一县市区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3级以上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徒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己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
  2.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被困),或2人以上重伤,或造成3人以上涉险(中毒),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次死亡1人以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交通事故。
  5.2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故。
  6.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7.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事故,造成娄底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电力生产发生事故,造成娄底市城区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40%以上的,或团其他县政府所在地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5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娄底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娄底电网3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8.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9.一次死亡1人或伤5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2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0.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1.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的。
  3.园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事故。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的。
  3.发现本县市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市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4.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2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7.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以上的事件。
  8.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9.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以上。
  10.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1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1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或死亡1例以上。
  13.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2个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2个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内2个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痘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1个县市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县市、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2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市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1个县市区l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1个县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枝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实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应急平台和辖区图像监控系统,积极采集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可视的指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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