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宁医发〔2020〕19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具备条件的20家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需向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与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3),明确服务范围、结算方式和管理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系统资源,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功能需求,依据现有的线上线下多种支付平台,高效便捷地做好费用结算服务。   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参保的普通门诊、门诊统筹、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医保“两病”复诊病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现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相关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技术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疫情期间参保患者即时、准确享受医保待遇。加强人证核对和费用结算管理,妥善保存就诊资料备查。如相关医疗机构发生失信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略)
  2. 20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7年版)补充协议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2
  20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江苏省人民医院(H0001)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H0002)
  南京鼓楼医院(H0003)
  南京市第一医院(H0004)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H0005)
  江苏省老年病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H0010)
  南京市浦口医院(H0018)
  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H0026)
  江苏省肿瘤医院(H0027)
  南京市第二医院(H0031)
  南京市口腔医院(H0032)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H0033)
  南京脑科医院(H0034)
  江苏省中医院(H0042)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H0044)
  南京市中医院(H0045)
  南京市栖霞区医院(H0095)
  南京市江宁医院(H0132)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H0471)
  南京市溧水区中医医院(H0472)
  附件3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017年版)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医保编码:
  鉴于:甲、乙双方已共同签署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7年版)(下称“原协议”),双方本着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原则,就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文相关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本协议中的所有专有名称,除非另有说明,其定义与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协议有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一、乙方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为向本市参保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在向医保部门备案后,甲方临时将乙方“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直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   二、乙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现行价格执行,不得重复收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支付。   三、乙方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乙方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乙方创造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五、乙方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确保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七、乙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八、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九、乙方应按照医保部门对医保移动支付标准的相关要求,做好接口对接工作。   十、甲方按苏医保发〔2020〕10号文的要求,协助医保信息管理部门,提供医保系统相关接口,配合乙方开发HIS系统相关接口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行政主管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