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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非洲猪瘟疫情联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非洲猪瘟疫情联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8〕10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非洲猪瘟疫情联合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23日

  赤峰市非洲猪瘟疫情联合防控工作方案

  为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防控措施严格落实,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严防疫情传入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策略及工作目标
  防治策略: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防控方针,加强防堵,严守防线,做到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
  工作目标:坚决防止非洲猪瘟传入和发生,保障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   二、重点工作及部门分工
  (一)生猪养殖环节监管
  1.加强疫情排查。各地区要立即动员多方面力量对本地区养猪场(户)非洲猪瘟疫情进行全面、反复排查,排查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排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做好采样送检工作。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部门要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定期消毒、封闭管理、车辆进出消毒和饲料管理,加大对生猪养殖从业人员宣传力度,严禁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猪用饲料和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牵头单位:农牧业部门
  配合单位:食药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
  (二)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
  1.生猪及其产品调运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农明字〔2018〕第29号、农明字〔2018〕第33号文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2.建立完善生猪承运车辆监管制度,实行统一备案、凭证运输、严格消毒,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公安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临时站卡)的作用,督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等严格查验。
  3.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携带品、邮件、快件的检查,严禁违法违规调运携带生猪及其产品。
  4.对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不管是调入还是调出,一经发现,不得劝返、立即扣押,就地无害化处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牵头单位:农牧业部门
  配合单位:交通、食药监、公安、商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
  (三)生猪交易市场管理
  1.根据当前疫情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坚决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2.严防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打击,并立即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工商质监部门
  配合单位:农牧业、公安、食药监、城管等部门
  (四)生猪屠宰环节监管
  1.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管控生猪来源,严禁违规调入生猪、“泔水猪”、“垃圾猪” 进厂(场)。
  2.按有关规定,严格屠宰检疫检验。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不得(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依法依规实施检疫。生猪屠宰企业要做好生猪来源和产品、猪血等副产品去向登记工作,做好生产、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3.严格规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工作人员、运输活猪和产品的车辆、待宰圈、屠宰线、屠宰工具、无害化暂存或处理设备等进行清洗消毒。
  牵头单位:农牧业部门
  配合单位:食药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五)生猪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1.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监管。根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禁止病死猪肉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2.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对可能出现流动的病畜禽产品进行追踪收缴。
  牵头单位:食药监部门
  配合单位:农牧业、工商质监、公安、商务、邮政、海关等部门
  (六)猪用饲料、猪血制品监管
  1.进一步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各地区要深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添加猪血或以猪血为原料的猪用饲料。
  2.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非洲猪瘟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
  牵头单位:农牧业部门
  配合单位: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七)餐厨剩余物及泔水全链条管理
  1.严格禁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各地区要禁止餐厨剩余物经营、转运活动,建立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防止非洲猪瘟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剩余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核对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和定点回收协议,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禁转运养猪户饲喂生猪。
  3.加强餐厨剩余物集中收集、统一加工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要做好车站、班列、机场餐厨剩余物和垃圾的监管、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其流向生猪养殖业。
  牵头单位:食药监部门
  配合单位:农牧业、城管、铁路、民航、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八)开展野猪资源调查和野外巡护
  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野猪资源调查,掌握有关野猪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猪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发生野生动物非洲猪瘟疫情时,快速采取处置措施。
  牵头单位:林业部门
  配合单位:农牧业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严格依法落实动物防疫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逐级压实动物防疫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责负责尽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部门、地区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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