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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7〕9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锡林郭勒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
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等),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盟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动物口蹄疫病的确认
  2.1.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和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到现场诊断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偶蹄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低、传播迅速;
  (3)典型的病理变化;
  (4)使用反向间接血凝、ELISA、PCR、补体结合等试验之一,证实上皮组织或液体样品中存在口蹄疫病毒抗原。
  2.1.2必要时,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亚型鉴定和病毒乳鼠复壮及分离培养,进一步确定亚型及毒力,由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2.2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2.2.1依据下列内容,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判定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
  (4)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禽流感病毒感染。
  2.2.2经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实验室在鸡群中分离到禽流感 H5、H7亚型病毒或其它高致病力毒株亚型的。   2.3 动物炭疽病的确认
  2.3.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必要时由自治区或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到现场诊断,给予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各种动物发病急、死亡快;
  (3)典型的病理变化;
  (4)血液涂片、镜检及血清学炭沉试验证实为炭疽杆菌感染。 
  2.3.2必要时,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分离培养病菌,进行噬菌体的敏感性及串珠试验进一步鉴定炭疽杆菌。   2.4 羊痘病的确认
  2.4.1依据下列内容,由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必要时由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到现场,给予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冬春多发,绵羊、山羊互不感染,羔羊致死率高;
  (3)典型的病理变化。
  2.4.2必要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进行生物学化验。   2.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确认
  依据下列内容,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可疑的,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判定确认。必要时可由国家指定的专家现场诊断确认。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
  (4)病毒分离阳性,使用RT-PCK检测阳性。   2.6 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确认
  依据下列内容,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可疑的,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判定确认疑似疫情,并采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高、病死率低;
  (4)病毒分离阳性,使用PCR检测阳性。   依据紧急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
  3.1 一般动物疫情是指在一个旗县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的紧急动物疫情。   3.2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旗县同时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   4.1 指挥系统
  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盟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并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旗县市(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部门职责
  4.2.1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
  (1)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集动物防疫监督有关人员组织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疫情处理,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并提出申请防疫所需资金。
  (5)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4.2.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2.3发改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化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安排。
  4.2.4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动物疫病防控及检疫监管、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经费,及时下达紧急防疫所需经费。
  4.2.5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2.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2.7监察部门负责对疫情应急工作中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署名举报和投诉。
  4.2.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4.2.9科技部门负责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根据疫情状况和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安排研究项目。
  4.2.10驻锡部队和经信、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预案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4.2.11交通及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2.12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2.1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免疫和消毒,按规定开展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上级实验室进行确诊,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风险评估,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提出申请疫苗使用计划,及时组供所需疫苗。
  (3)及时申请建立完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4.2.1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积极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相关工作,并向兽医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2)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2.15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5.1 一般物疫情应急反应
  各旗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同时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厂)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指定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检验,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到现场诊断,对疫情进行确认。确认疫情后,疫区所属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迅速采取落实疫情控制措施,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2)的规定迅速上报。疫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2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
  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审查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应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根据疫区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所需经费、物资和药品等。   6.1 物资保障
  建立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并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2 资金保障
  盟财政局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防疫和检疫监管经费,用于疫病防控、检疫监管和疫情、疫苗补助。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盟财政局提报储备计划,并负责储备库的建立和物质储备。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物资购置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 技术保障
  6.3.1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紧急重大动物疫情诊断实验室,负责对全盟境内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防疫技术的指导,并开展相应疫病预防和控制技术的研究工作。
  6.3.2各旗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诊断中心,负责区域内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控制工作。   6.4 人员保障
  6.4.1设立盟级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负责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技术决策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6.4.2盟和各旗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培训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   7.1 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案。   7.2 对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实施诊断、检测、普查以及对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物价局《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内牧发〔1994〕71号)所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可疑染疫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专家组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积极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动物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紧急重大动物疫情时,苏木乡镇苏木动物防疫机构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旗县市(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县市(区)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疫情报告的2小时内向自治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日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
  紧急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规范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及疫情普查 
  (一)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农区以自然村、牧区以浩特、城镇以居委会为单位。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周围 5至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15至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划定。
  (二)拉网式普查是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的同时,对周边地区动物逐村、逐户、逐头进行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等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二、疫点、疫区的封锁
  (一)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疫点周围要有明显标识,使过往行人能一目了然。
  (2)严禁人、动物和车辆的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由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批,严格检疫监管,隔离观察后才能出入。
  (3)对所有染疫动物(禽、同群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连续严格的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普查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4)疫区内的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受威胁区。
  3.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方向是由外围向疫点方向进行)。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流通。
  (3)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普查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三)疫点内最后一头患病动物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次彻底消毒。21天内再未发现新的患病动物,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卫生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三、消毒程序和方法
  (一)消毒前的准备。一是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和垫料等;二是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病原有效的;三是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和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一是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消毒方式;二是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和工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三是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四是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五是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消毒;六是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处,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四、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领导、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二)按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由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负责实施疫情处理工作。
  (三)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包括⑴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拉网式普查、疫情监测等;⑵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⑶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⑷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⑸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⑹其它。
  3.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和工作协调、配合的有关要求及其它知识。
  附件3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疫苗。一是视周围地区疫情情况适量储备禽流感 H5、H7灭活疫苗;二是口蹄疫 O型、A型猪、牛、羊灭活疫苗;三是第Ⅱ号炭疽芽胞苗;四是羊痘苗;五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二)诊断试剂。一是禽流感琼脂扩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二是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 O 型、A 型、C型、AsiaⅠ型血凝抗体及标准抗原,口蹄疫 VIA 琼脂扩散试验的 VIA 抗原及阳性血清,口蹄疫琼脂扩散定型试验的 O 型、A 型、C型、AsiaⅠ型的精制抗原及阳性血清;三是炭疽沉淀试验的炭疽沉淀素血清及标准抗原;四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试剂。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一是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机;二是消毒容器:20升、50升、100升。
  (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一次性塑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靴、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疫区标志杆、带等。
  (七)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防疫指挥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传真机和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盟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管理,由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紧急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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