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
(皖价电〔2009〕18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省物价局皖价电〔2009〕16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目前,国内部分省市已确诊数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出现第二代病例,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各项防控应急工作的落实,一旦我省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努力保证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加强防控疫情相关商品市场和价格的应急监测。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医药卫生用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我省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各市要立即启动日报制度,每日上午12点前将本地相关医药卫生用品监测品种(具体品种见皖价电〔2009〕16号,新增体温计)价格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电子邮箱:wj_yj@sina.com;传真:0551-2652606),每周五下午16点前将本周各监测品种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报省局农医处(电子邮箱:nchyy2006@126.com)。遇市场供应和价格方面重大或突发事件随时报告。各地还要密切关注小包装成品粮油、矿泉水、方便面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行为。一是突出检查重点,加强对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商品和抗病毒、增强免疫等药品的市场价格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价格、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价格违法行为;三是综合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促进企业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四是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预期。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形势的正面引导,积极宣传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采取的有关措施及成效,宣传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医药卫生用品及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裕,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及时发布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安徽省物价局
2009年6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