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校企联动、做好高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20〕13号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校企联动、做好高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20〕1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部、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学生实习实践(包括各类在校外开展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社会调研等,下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暂停实习实践。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要把维护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担负起相关责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对正在开展的实习实践,学校和相关实习单位要予以暂停,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暂停撤回等工作,确保学生自身及他人安全。在疫情结束前,学校不得安排任何新的实习实践,各实习单位也不得接纳学生开展新的实习实践。 加强信息对接。学校和相关实习单位要紧密对接,加强信息沟通,校企双方共同抓紧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掌握正在开展和2020年春季学期计划开展的实习实践计划等情况,要摸清学生实习实践地点、时间安排、工作生活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等。市教委建立学生实习实践信息周报制度,相关实习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做好工作预案。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制定暂停学生实习实践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暂停撤回的学生,学校和相关实习单位要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做好学生留在原地、原单位的疫情监控和生活保障工作。 做好延期安排。对暂未开展但计划近期开展的实习实训,在校企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相关实习单位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实践延期安排,保留实习实践岗位;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产教融合,拓宽学生的实习实践渠道,疫情结束后,使学生能尽快恢复实习实践。 做好宣传指导。学校和相关实习单位要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实习学生及时推送科学防控疫情信息,加强健康教育。相关实习单位要配合学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心理疏导,减少学生焦虑情绪。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