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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制售假劣药品、防护物资等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服务战疫情、防风险、护稳定工作大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侦办。   二、依法严惩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病毒检测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病毒检测产品等医用器材,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办。   三、依法严惩哄抬价格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防疫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   四、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涉疫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新冠肺炎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
  对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和药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级职能职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打击违法犯罪需全民参与。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全区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有关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自治区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
  自治区市场监管、药监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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