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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及时反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转归情况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及时反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转归情况的通知
(津卫疾[2003]第51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疗单位,市卫生防病中心:
  按照卫生部卫办发[2003]244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开展“非典”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后,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医疗单位、卫生防病机构可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及时、动态地了解辖区“非典”病人发病和转归情况。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非定点医院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转入定点医院后,必须及时登录《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使用“患者转院管理”功能,将该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一并转出。   2、定点医院接收非定点医院转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必须及时登录《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使用“患者转院管理”功能,将该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一并转入。   3、病例转入后,定点医院应随着病人病情的发展,随时登录《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对该病例传染病报告卡做出订正。   4、病例转出后,非定点医院可登录《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浏览病人转归情况。但是,未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定点医院不得对已转院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修改和订正。   5、市卫生防病中心要及时将病例的转归情况反馈给区、县卫生防病站,区、县卫生防病站及时反馈给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反馈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出。   6、市卫生局也将以信息的方式,定期向各区、县卫生局反馈本辖区的疫情情况。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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