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程序,为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12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格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尽责
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辖区内相关单位都要接受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并加强值班值守,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工作,降低输入性病例和本地病例发生的风险。 严格管控,防止疫情传播
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样本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医学观察,符合医学相关标准后可解除。确诊、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联防联控,加强社会面管理
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在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口岸、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检测的发热病例,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舆论引导从武汉来贵、返贵人员自觉实行居家观察和医学观察。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组织对从疫情流行区来贵、返贵人员依法进行排查和登记,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立即报告。 加强诊疗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全力救治病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加强健康宣教,普及卫生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倡议公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重点宣传手卫生、口鼻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知识,减少外出,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严格疫情报告,规范信息发布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严禁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做好物资保障,严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实施城乡清洁,强化源头治理
深入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城乡环境清洁,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管控制度,杜绝野生动物交易,提倡文明饮食,拒绝野生动物食品。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实行人文关怀,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疏导。关心关爱一线医护人员,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5日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