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杜绝迟报、漏报等现象。根据《关于修订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发〔2007〕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提高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滨海新锦州和构建和谐锦州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信息报告的范围
(一)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信息报告的渠道和要求
(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通过电子传真和政府值班信息报送系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送文字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信息报告系统;要加强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主要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省有关部门时,必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5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波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宽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的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关于修订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本意见,研究制定30分钟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