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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3]18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参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省市做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第二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确认的接收机构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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