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03]18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参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省市做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第二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确认的接收机构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