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府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6日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提升防控能力建设,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确保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严格返宜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合理安排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节后返岗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日宜春市发电)、《关于春节假期后有序返回工作岗位的通知》(宜机发1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到宜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宜之日应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宜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宜前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地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市政设施接入等要素。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健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宜春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各驻宜银行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三)加强防控资金保障 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采购等。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对接农业发展银行,抢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启动信贷业务管理应急通道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银办函〔2020〕16号)政策机遇,充分利用国有投融资平台企业,全力争取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做大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农发行宜春市分行,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市、县两级财政应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健、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县(市、区)级财政,市财政应及时增加资金调度或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加强医疗费用保障。对卫健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强化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驻宜银行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对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方面贡献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加大对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驻宜银行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四)强化市场供应保障 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地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国家统计局宜春调查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硬化利企便民措施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用能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营商环境办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运输畅通。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凭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相关单位统一发放的通行证明,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高速集团宜春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制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南,主动公开咨询电话,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加大金融支持 持续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各驻宜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全市银行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保持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视其信用状况,可考虑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尽量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各驻宜银行机构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努力提升保障性金融服务水平。各驻宜银行机构应启动线上续贷机制,充分利用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宜春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融资对接;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同时,要为中小企业和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创新针对性信贷产品,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贷、放贷效率。各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要优先处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二)强化财政保障 加大“五贷一保”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政府和相关国有平台主导的“助贷”周转、“财政惠农信贷通”、“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小额贷款和财政信用担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以及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合理降低办理门槛,足额提供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企业在支持疫情防控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融资贷款担保公司及各县(市、区)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同时,帮助企业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程度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在产业基金或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有效作用的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方重点扶持产业,如符合地方设立的产业基金或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在合规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稳定职工队伍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降低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为10%)或我市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稳定就业岗位95.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贴息,鼓励各地视情对300万元至600万元之间的贷款进行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持续落实社保降费减负政策。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期限,稳定现行缴费方式,严格执行不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继续执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政策,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减少失业、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密切关注全市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市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鼓励各地依法通过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方式,帮助企业招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四)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含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延期交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将按月申报的企业2020年2月份的法定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按月申报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保障生产要素。建立完善协调保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促使企业复工、复产后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到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水费、燃气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可适当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全力做好保供电工作,供电部门不得执行停电催费措施,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执收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全力以赴主攻重大项目 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积极对接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围绕“十四五”发展规划,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国家应对疫情防控研究出台的倾斜扶持政策导向,提前做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体育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谋划与储备,努力争取发展先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旅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将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