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财政局等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商务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 发文字号:市发改工服〔2020〕3号
- 公布日期:2020.04.07
- 施行日期:2020.04.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发改工服〔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商务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7日
桂林市商务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服务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减轻服务业企业住房公积金负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服务业企业延期启动执法程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2020年在库的批零住餐各行业总量排名前30名且保持一定程度增长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奖励:2020年第1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对比上年同期实现正增长(含零增长)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1-2季度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含)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1-3季度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含)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1-4季度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含)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以上奖励资金可叠加获得。
2020年在库的总量排名前30名且保持一定程度增长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2020年第1季度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第1-2季度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第1-3季度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2020年第1-4季度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依据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以上奖励资金可叠加获得。
对2019年7月1日后新增入库且2020年1-6月销售额(营业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亿元(含)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销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
对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上规入统且2021年仍在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 鼓励建立统一支付平台。对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管理运营方2020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综合体)内新实现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按企业成功入库后前三年我市地方财税贡献的50%、30%、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先支付100万元,前三年按规定核减奖励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企业成功入库后且当年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2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三方集中收付平台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在专业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新实施统一收银且开具发票的,按平台企业成功入库后前三年在我市地方财税贡献的50%、30%、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先支付100万元,前三年按规定核减奖励资金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企业成功入库后且当年销售(营业)额在1亿元、2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鼓励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科技研发、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出来。2020年6月30日前进行主辅分离的企业且当年入库的,奖励20万元。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积极协调疫情期内出现失信行为的服务业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限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实行期间如与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相关优惠政策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仅支持注册地在除临桂区外的五城区的企业和项目,临桂区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
此项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