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津工信投资[2020]6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范围
(一)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和原辅料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重要的直接设备制造企业,购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
(二)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购买升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和原辅料生产企业。 支持方式
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间等投资给予80%的补贴;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扩能改造的,对其设备及相应净化车间等投资给予50%的补贴。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补贴名单的企业,按照“就高”的原则,对国家与我市政策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设备投资额以形成有效产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支持期(2020年1月10日至3月31日)内。 工作程序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填写《天津市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表》,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于2月19日、3月19日分两批将本区企业名单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含电子版)。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我市重点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市级名单”),并上报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及时组织已纳入市级名单,且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扩能改造、实现产能的企业,填写购置设备清单(见附件),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含电子版)。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切实做好申报企业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申报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天津市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表
2.购置设备清单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附件1
天津市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复工扩能技改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 名称 | 技改类型 | 建设 地址 | 产品名称、型号及主要用途 | 目前 日产能 | 目前 日产量 | 设备投资估算 (元) | 购置的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相应净化车间面积 | 2月29日前新增日产能 | 3月31日前新增日产能 |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1、扩能 2、转产 | ||||||||||||
附件2
购置设备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 | 台(套)数 | 单价 | 设备总额 | 设备投产日期 | 购买设备发票代码 | 购买设备发票号码 | 发票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