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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和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自治区各项生产建设项目正常开工建设,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不见面”审批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水法资发〔2020〕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
  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级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实验等防疫建设项目,各地应特事特办,开通水土保持“绿色通道”,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先行开工后报批或者承诺备案等方式。对疫情防控类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承诺落实有关水土保持要求即可开工建设、生产。疫情结束后仍正常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一年内补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手续。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涉水事务审批部门要全面落实100%“不见面马上办”全流程网上审批要求,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对需要开展现场查看、技术评审的项目,鼓励采取视频直播、视频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用电话、微信、QQ等在线沟通工具或快递方式,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不见面”便捷服务。
  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主动服务、提速审批的同时,要严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不属于疫情防控类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简化审批程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王立明     联系电话:0951-5552339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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