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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居民生活用品、药品、防护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通告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居民生活用品、药品、防护品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通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商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禁止相关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3、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医药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6、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1-5条规定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生活用品、防疫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维护生活用品、药品、防护品等市场价格秩序。   三、希望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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