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的通告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部署安排,进一步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阻断疫情传播,全力保障诉讼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接待等诉讼活动一律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即日起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可通过辽宁法院诉讼服网(http://lnsfw.lnsfy.gov.cn )和辽宁微法院小程序立案。 立案咨询、申请再审、申诉信访,可拨打12368诉 讼服务电话,亦可拨打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427-7802311 , 或者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88号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邮政编码124010)。执行案件涉及到财产查控的,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原则上不幵展线下查控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法院现场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诉讼、执行费收退费一律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听从法院工作人员统一指导,按照收费法院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该通知书有效期为七日,七日之后自动失效)。缴费可采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或到有关银行办理,缴费联系人:李洋,咨询电话:0427-7802311或0427-7820426 。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