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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州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州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卫疫情防控组函〔2022〕423号)


各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广州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相关防控措施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和上级工作要求动态调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可向市商务局反馈。
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2022年8月25日

广州市理发场所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部署,督促指导理发经营单位加强人员管理、经营服务管理、场所管理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保障理发业员工健康、场所卫生,防止疫情在理发场所范围内扩散传播。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理发场所。   三、从业人员管理
  (一)疫苗“应接尽接”。工作人员原则上须完成新冠肺炎疫苗全程接种;符合条件接种“加强针”的工作人员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原则上做到“应接尽接”。
  (二)每日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健康监测,理发经营单位每日组织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工作人员,及时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到指定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就医,杜绝工作人员带病上岗。
  (三)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名单化管理。非必要不去有本地疫情所在地市,离穗返回后主动报备,并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四)强化员工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健康培训,将新冠肺炎及其它常见传染病防控知识与技能纳入培训内容,确保工作人员上岗前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做好个人防护,注意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加强手卫生,保持手部清洁,或者佩戴手套。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注重咳嗽礼仪。
  (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要加强手卫生,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七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   四、理发场所进店管理
  (六)张贴通行健康码。各理发场所要及时主动到所属街道申领本场所专属的“通行健康码”,在入口等显眼位置张贴本场所的场所码,督促进入场所人员扫码,要求“凡入必扫”。电子信息登记有困难人群,提供现场纸质登记等,确保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踪。主动与社区“三人小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社区“三人小组”联系牌,发生重要涉疫问题应及时报告“三人小组”。
  (七)进门测温扫码。理发场所在入口处安排专人(或配备体温检测仪)对进入理发场所的顾客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场所码。如发现体温异常(≥37.3℃)、健康码异常(红码、黄码)的顾客,应当劝阻其进入。黄码顾客提醒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红码顾客立即向社区“三人小组”上报。
  (八)正确佩戴口罩。进入理发场所的顾客须正确佩戴口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顾客进店全程必须戴口罩,非必要不摘除。
  (九)配备清洁消毒设施和用品。理发场所应配备洗手设施,提供洗手液、擦手纸、烘干机、免洗洗手液或手消毒液供入店人员使用。
  (十)控制场所人流。严格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场所实际情况控制人流密度,在等待区域设置“1米线”,提醒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出现人员聚集。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电子屏、宣传栏和广播等方式,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升顾客自我防护意识,正确佩戴口罩,注意保持安全距离,提倡“一米线”、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提倡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支付,以及非接触式下单,减少人员直接接触。提醒顾客在进入理发场所期间佩戴好口罩。   五、环境卫生管理
  (十二)防疫物资配备。落实理发经营场所主体责任,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液和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公共卫生间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公共卫生间地漏等带存水弯排水管的要保持水封状态。要定期向地漏加水,每次加水350ml。有条件时可在电梯口、咨询台、收款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十三)场所服务设备要求。店内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平方米,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米,应设有流动水洗发设备。
  (十四)场所清洁消毒。理发经营单位落实每天对理发场地、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等场所设施进行规范消毒保洁,理发工具及顾客用品(毛巾、围布等)要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收银台、座椅、物品存储柜和操作台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扶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十五)场所空气流通。保持理发场所空气流通,温度适宜时,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每日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无法做到的应利用排风扇等装置加强机械通风。加强对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清洁与管理维护,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风口、出风口、空调系统进行清洁消毒。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用于烫染服务的排风机在营业过程中应保持开启。
  (十六)垃圾分类管理。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顾客理(剪)发后落在座椅、地面的头发应一客一清扫,统一收集到塑料袋内,并扎紧袋口。场所产生的垃圾要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不超时超量堆放,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理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十七)常见消毒剂配置及使用规范。
  1.常见消毒剂配制。84消毒剂(有效氯含量5%)按消毒液:水为1:100比例稀释调配;消毒粉(有效氯浓度12%-13%,20g/包)按1包消毒粉加4.8L水调配;含氯泡腾片(有效氯浓度480-580mg/片)按1片溶于1L水调配;75%乙醇直接使用;其他消毒剂按产品标签标识以杀灭肠道致病菌的浓度进行配制。
  2.消毒用品使用规范。含氯消毒液要当日使用当日调配。酒精严禁大量存储,使用时远离火源,禁止大面积喷洒使用。消毒时要确保消毒作用时间,严禁一手擦拭消毒,一手过清水的情况。
  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具有腐蚀作用,对织物具有漂白作用,不能与洁厕灵等酸性洗涤用品以及酒精混用,不耐腐蚀的物品消毒可选用季铵盐消毒液;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   六、应急处置
  (十八)出现本土疫情后的防控要求。一旦所在县(区)发生本土疫情,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疫情形势及扩散风险进行综合研判,理发经营场所应严格配合执行当地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同时根据防控需要可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如有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二是严格控制进入场所人员数量,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控制人流密度。三是增加公共卫生间等小型密闭公共空间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频次。每日对公共卫生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清洁消毒。四是分区分级管理。经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的理发服务场所,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防疫管控;区内其他理发经营单位须符合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社会面管控的有关规定。
  (十九)场所疫情处置。当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含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相关场所在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评估合格方可重新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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