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监管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20〕39号
- 公布日期:2020.02.02
- 施行日期:2020.02.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监管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39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监管工作,确保广大群众有水喝、喝放心水,切实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加强水源监测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水源防护措施,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置明显标识,严防水源受病毒垃圾污染。要加强对水源的防护和巡查工作,密切观察水源地、取水口、蓄水池等关键部位水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 严密监控供水环节。各地要重点检查水厂卫生许可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消毒设施配备及正常运转、水质自检情况、供管水人员健康证、卫生制度落实情况、场所及管水人员消毒等情况。要加强对供水管网和加压站的卫生管理和巡查,严格操控生活饮用水生产工艺流程,严格落实净化消毒措施,避免将安全隐患流入制水环节。对采用地表水和自备井井水的农村地区,要切实做好水源周围的防护消毒工作。 扎实开展排查管控。各地要重点排查供水单位工作人员近期与湖北武汉或其他疫区人员的接触情况,全力做好隔离和防控工作。同时,对水厂生产区要采取封闭管理,避免生产工作人员与新型肺炎感染者密切接触,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严防死守,坚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全面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供水动态和疫情防控情况。市县要安排专人值守,保持信息畅通,坚持零报告制度。遇有突发紧急情况,要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并按程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