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劳动仲裁院关于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问答
- 制定机关: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公布日期:2020.02.01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调解与仲裁 疫情防控
宁波市劳动仲裁院关于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问答
(2020年2月1日)
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参加调解及仲裁庭审怎么办?
除网络开庭的案件外,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六)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延期,具体变更时间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另行通知。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2月9日(农历正月初十六)之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疫情防控期间,因调解仲裁事宜需要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怎么办?
调解、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已送达文书中注明的工作电话直接与调解员、仲裁员或书记员沟通联系,尽量减少出行。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和书记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也将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就开庭与调解时间具体安排等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保持畅通。
疫情防控期间,欲往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事有何注意事项?
2月9日前,全市两级仲裁机构原则上不提供现场仲裁受理服务,近期有立案需要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http://zc.zjhrss.gov.cn/tjzc/)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申请。线上处理不仅更加方便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而且还能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聚集次数,降低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仲裁或参与开庭的当事人应当服从仲裁工作人员安排,按卫生防疫规定检测体温,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如有发热、胸闷等症状的,应尽快到相关医疗机构检查、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