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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周期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周期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测工作的函》(发改价监中心〔2020〕24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周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6月18日起将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表的报送周期,由每个工作日报送一次调整为每周报送一次。请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周三中午12点前,将经汇总的本州(市)当日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以《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周报表》和分析材料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监测处)。如遇节假日,监测数据和分析材料上报时间顺延至收假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周报表》中监测品种价格变化情况的比较基准为上一期价格。如:首次上报周报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其价格变化情况的比较基期为2020年6月17日。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开展市场巡查,定期深入市场了解相关商品价格,在上报周报表的同时,要对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一并上报。上报的材料,要真实反映当地市场情况,确保了解的情况和上报的价格真实可靠。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人负责,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全面掌握当地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和供需情况,遇有紧急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周报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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