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8号
- 公布日期:2020.02.18
- 施行日期:2020.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天津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8号)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落实集体协商制度。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引导企业与职工坚定信心、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要加强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需看护未成年子女职工等特殊群体人文关怀,可以采取休带薪年休假、远程办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解决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子女看护等一系列问题。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培训费补贴、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等各类支持政策,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区人社部门要利用“和谐企业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劳动用工问题,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区总工会要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制度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区国资委、工商联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让企业与职工共克时艰。 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矛盾激化。对发现的风险问题,要按规定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联
2020年2月18日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联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