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13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州委有关决策部署精神上来,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头等大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凉山疫情防控和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采取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无视防控措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过失造成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犯罪。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以及与疫情有关的虚假警情、灾情、险情信息,或者明知道是虚假信息以及与疫情有关的虚假警情、灾情、险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侵犯财产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利用疫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电商等平台及其他形式订立、履行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相关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故意损毁疫情防治药品、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疫情相关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口罩、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职务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因人员、物资、场所、车辆等被调集、调用、征用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调用、征用物资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