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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商会展〔20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展览业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各项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
  目前,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三级响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请展会举办地的区政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级负责、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组织开展对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等工作。党政机关办展等重要展会活动,应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落实展览活动各项防控措施,促进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区域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2.上海市会展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修订版)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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