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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监督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监督工作的通知
(桂卫妇幼发〔202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加强托幼机构新冠肺炎和春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开园前卫生保健指导
  (一)开园前卫生保健指导。开园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指导,根据最新版新冠肺炎防控方案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疫情防控制度、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培训手卫生及日常消毒方法、疑似感染在园儿童处置办法。同时,检查园内防控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包括洗手液、手消毒剂、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体温计、呕吐包、紫外线消毒灯等。
  (二)设置隔离区域。开园前,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导辖区托幼机构按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区),隔离室(区)要有醒目标识,配备相应设施(休息床、椅子、体温计等)和指定专人管理。用于临时隔离安置入校及晨午晚检出现发热、干咳、腹泻及结膜充血等症状的教职工、儿童使用。隔离人员离开后要进行消毒。
  (三)严格开园前消杀防疫。开园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辖区托幼机构对各类生活、学习、工作场所(如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教师办公室、音乐室、洗手间等),进行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二、强化托幼机构日常卫生监管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部门间沟通协调,组织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加大辖区托幼机构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全面落实。
  (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健康检查制度,督促托幼机构严格落实晨午晚检制度、全日观察制度、每日消毒制度,定期为在园儿童进行健康体检,指导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辖区内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
  (四)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三、及时正确处置疑似感染在园人员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加强辖区托幼机构培训,指导托幼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强化早期发现、早期报告工作,确保在疫情发生时及时、有序、有效处置。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每日入园儿童和教职员工的体温检测,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询问是否有新冠肺炎类似症状接触史。对儿童、教职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的要及时追访,了解儿童或教职员工每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疫情。
  (二)在日常晨午晚检中,发现儿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应立即送往隔离室(区),通知家长带儿童到设有儿科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导做好家长和儿童防护。卫生保健人员在晨午晚检时需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三)发现教职员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卫生保健人员要立即通知其佩戴口罩去辖区内发热门诊就诊。
  (四)发现疫情后要当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和实施隔离,做好园内清洁消毒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通过发放宣传册、宣传报、公告等方式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教育,张贴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等宣传标识,提醒防疫注意事项,增强教职员工和儿童家长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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