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的通知
(沪环辐〔2022〕68号)
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局结合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需求及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延长许可期限
(一)辐射类环评
因受疫情影响,已获批复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且有效期届满的,其环评批复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
(二)辐射安全许可
因受疫情影响,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能及时办理延续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加强辐射安全风险防范,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核技术利用单位未能依法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变更、注销的,可延期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1个月内办理。 优化考核服务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导致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过期的,原辐射安全防护考核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各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的辐射工作人员可继续从事辐射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可自行组织落实,也可使用“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进行自测并保存相关合格凭证。
培训证书过期的辐射工作人员在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内应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辐射安全相关工作。 沿用正面清单
辐射监督执法工作继续沿用我局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依法开展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在确保辐射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更好地统筹好疫情防控和辐射安全监管,全力服务保障好相关单位复工复产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30日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