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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8月11日印发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符合本预案标准(附件1)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五)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能、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
  2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较大及以上事件标准需市政府处置的,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
  3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称市政府食安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应的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4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5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6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1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本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3在应对处置中,发现涉及到本市以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信息通报、事件协查、危害控制等应对处置工作。
  4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涉及到的部门和地区通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或个人(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市政府食安办以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初步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宣传,告知公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初次报告(初报)、后续报告(续报)、终结报告(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确保信息及时通报,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各有关部门(单位)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6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三)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1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2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政府食安办统一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评估及其结论,应当报经当地政府食安办,纳入统一评估,防止出现结论不一、使用不当,给事件应急处置造成被动。
  3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初判为重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逐级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以上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市)、区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应对工作 ,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有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现场组织开展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应在2日内向政府食安办以及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物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报指挥部同意予以解封。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外通报与援助。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境)外,需要信息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及时协调涉外部门做好相关涉外工作。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1部门工作组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报请市政府食安办成立联合工作组,赴事发地或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下达应急处置保障指令。
  2政府工作组应对。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市指挥部应对。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危害程度、风险隐患及管理责任,提出法律和行政责任追究意见。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和论证。
  (1)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2)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有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信息保障
  利用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和应急平台系统,运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及时。
  (三)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市内外交流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县两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六)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教育培训保障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政府食安办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制定或修订后,应及时报市政府食安办备案。
  (二)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按照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三)本预案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2市级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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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市级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根据本预案成立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重要信息;组织调度事件处置中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督促检查;负责组织会议、制发文件,收集报送信息,组织信息发布;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报告、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综合协调保障组
  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资金、装备、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调度,统筹调拨,保障供给和通讯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事件调查组
  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民宗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明事件责任。构成违纪的,报请指挥部批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危害控制组
  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组织和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负责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七、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八、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事件发生地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专家组
  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市政府食安委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定性提供决策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善后处理组
  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发生后的受害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地相关部门,安排接待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及来访群众等事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市食药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交通运输局、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统一部署,参加相关工作,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预防和控制事件的建议;组织医疗救治及相关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参与相关的事件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评价结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发生的或涉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养殖业投入品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等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局:负责果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的或涉及农药、化肥等其他生产投入品造成的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果品质量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工商局:负责涉及食品广告监督查处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社会发展规划、食品产业发展的,以及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粮食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城管委: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及食品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监管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教育局:协助并参与相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工信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保持通信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民宗局: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质量及民族问题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置;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清真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承办或指导、协调县(市)、区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配合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打击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失责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管理监督与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石家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旅发委: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者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石家庄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上述部门(单位)是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除履行本预案赋予的职责,还应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石食安委〔2015〕2号)文件规定,积极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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