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冀发改公价〔2021〕1190号
- 公布日期:2021.09.01
- 施行日期:2021.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疫情防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119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按照国家要求,决定调整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每人份80元调整为60元,包括检测试剂、耗材、检测服务等费用,各级疾控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10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20元调整为15元,5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限价由每样本30元调整为25元(详见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完善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95号)《关于规范新冠病毒检测收费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日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日
附件
河北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最高限价 (元/人份) | 备注 |
1 | LS0000001 | 新冠病毒 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交接、签收、处理(根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60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25元收费;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按不高于15元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