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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
(冀教资助[201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省联社各审计中心、市级农商行,各县级行社: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通知要求,通过加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切实帮助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或未毕业但合同已到自付本息的学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做好相关准备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河北省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冀教资助〔2019〕1号)要求,及时做好贷款学生排查和申请工作。同时,加强与卫健部门沟通协作,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掌握本地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情况,及时开展相关救助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实施还款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无力按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或未毕业但合同已到自付本息的学生)。
  (二)救助额度及条件
  1.借款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可由借款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申请代偿2019和2020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2.如果发生借款学生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由共同借款人或其他近亲属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应还本息。
  (三)申请还款救助证明
  1.第一类需要申请人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确诊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以及由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表(见冀教资助〔2019〕1号或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2.第二类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居民户口注销证明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在条件允许时,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庭)完成还款救助申请,对暂时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按照“先申请,后补充”原则,以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还款救助”功能为支撑,完成线上申报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协同贷款银行汇总盖章报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救助到位
  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助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确保救助资金到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信社联合社优先安排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用于还款救助工作。   五、延后还款期限,合理调整逾期信用
  对于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借款学生、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借款学生,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家庭学生,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六、畅通咨询渠道,强化学生服务
  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综合运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积极宣传防疫知识、国家资助政策和还款救助政策,及时解答学生和家长的疑问,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充分利用95593助学贷款呼叫中心,农信社发放的助学贷款请拨打96369电话咨询,为需要还款救助的学生及家长答疑解惑。
河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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