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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东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应对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做到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降低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经济损失、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动物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应急工作。从事动物饲养、 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政府、乡镇政府、农场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疫情时,市政府、乡镇政府、农场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 技术、 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 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 快行动、 严处理。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做到群防群控。
  4.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 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 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 防控技术等研究、 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 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将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一) 特别严重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两个以上乡(镇)(含市县境内的国营农场,下同)有8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天内,相邻两个以上乡(镇)有8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 或在 1 个乡(镇) 行政区域内有 10 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乡(镇)内呈多发态势,波及2个以上乡( 镇),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疫情。
  (二)严重疫情(II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1个乡(镇)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或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8个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5日内,1个乡(镇)行政区内域有5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 或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8个以上自然村连片发生疫情; 或发现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造成疫情时。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在本市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本市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猪瘟和新城疫等菌种、毒种丢失。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疫情。
  (三) 较重疫情(Ⅲ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 2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的。
  2.口蹄疫在15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庄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村庄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的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 结核病、 狂犬病、 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母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疫情。
  (四)一般疫情(ⅠV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 1 个乡镇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级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一般疫情。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 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 应对能力等,对较重和一般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市政府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省政府和省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疫情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成立东方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主要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科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八所检验检疫局、农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
  (三) 应急专家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建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组长由市畜牧兽医局业务分管副局长担任。
  (四) 应急机构职责。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市指挥部负责对严重疫情应急的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 部署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 政策和措施;
  (3)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4)制订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 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6) 制定并组织实施疫情预案, 技术指导各相关部门应对疫情的防治工作;
  (7)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3.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2)组织实施疫情的扑灭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3)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隔离的建议;
  (4)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5)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苗、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
  (6)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4.市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设施的建设资金。
  5.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保证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民政部门的职责:负责对受灾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7.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 疫区封锁等工作。
  8.市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及时收集和港口检验检疫的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9.市工商部门的职责: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0.市卫生部门的职责: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11.市宣传部门的职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及时报道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12.市商务部门的职责: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3.市林业部门的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和候鸟的调查和观测,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活动和候鸟迁徙的趋势;按照职责范围对野生动物和候鸟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14.市公安部门的职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5.市监察(纠风办)部门的职责:负责检查和督导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16.农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科信局、食药监局等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17.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负责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 隔离、 紧急免疫、 扑杀、 无害化处理、 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加强引 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
  18.专家技术组的职责:
  (1)对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修订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培训、宣传;
  (5)对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建立统一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全市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公布疫情举报电话。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乡 镇及农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 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 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 与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周边地区的监测、 对种畜禽场、 规模养殖、 蛋禽场、 水网地区和候鸟迁徙区的畜禽和候鸟等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 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
  3.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 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 预警。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疫情的发生、 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营农场);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及农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 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的兽医。
  2.报告形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及农场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到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视情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报告内容。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疫情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措施
  1.市政府及乡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的处理。
  (2) 根据疫情处理需要, 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 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区封锁。疫情暴发流行时,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市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强制控制措施。市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 场所、 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实施交通检疫监管。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本市。八所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防疫监督管理的同时,组织畜牧、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在主要交通站点和口岸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市、 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新闻报道。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 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主动、 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7)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 报告、 扑杀、 隔离、 消毒、 疫区封锁、 交通管制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疫情应急反应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工作。
  (4)加强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疫情的信息或公告,以及向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疫情。
  (6)实施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7)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防控意识和自 我防护能力。
  (8)进行疫情和疫情扑灭评估。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概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 无害化处理、 消毒、 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疫情信息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展对动物发病情况、 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 查明传播途径,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分送市、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开展制订新发现的动物疫病的防治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疫情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口岸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3)加强对来自境内(外)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4)境内发生疫情时,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疫情或者疑似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 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零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确保应急人员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严格应急人员 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 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生命安全。
  1.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有条件时应立即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2.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3.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人员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反应。
  1.特别严重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应急工作。
  2.严重疫情(II 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严重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并根据疫情的性质、 类别和处理需要,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防治、 信息发布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 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严重疫情报告后, 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 组织专家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②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 指导和协调落实应急控制等措施。
  ③对不明原因的疫情组织开展病因查找。
  ④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 物资。
  ⑤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 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⑥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的信息。
  ⑦根据事态发展, 提请省农业厅组织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本市疫情的处理。
  (3)乡镇政府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较重疫情(Ⅲ 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市政府根据本地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 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 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隔离、 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一般疫情(IV 级) 的应急反应。一般疫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 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六) 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
  1.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并经监测未出现新的病原,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为阴性,可由省农业厅或市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公布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
  2.特别严重疫情由省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
  3.严重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
  4.较重疫情和一般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并向省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 后期评估。疫情扑灭后,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 疫情发生的经过、 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结论;疫情处理经过、 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处置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奖励。市政府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对在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扑杀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五)抚恤和补助。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 恢复生产。 疫情达到扑灭标准后, 省农业厅或市政府发布疫情扑灭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 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市政府或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疫情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疫区恢复畜牧业生产计划和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疫情后,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同时,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2.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3.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使用由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八)保险。重视保险的重要作用,开展和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工作,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工作,鼓励养殖企业、 单位、 各级政府、 保险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灾害保险。   七、应急处置保障
  (一)应急队伍。
  1.市政府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2.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保持相对稳定。
  (二) 医疗卫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三) 物资储备
  1.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应按照 计划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消毒设备;
  (4)防护用品;
  (5)运输工具;
  (6)通讯工具;
  (7)其他用品。
  (四)经费保障。
  1.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疫情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市政府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五)培训和演习 。
  1.预备队成立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2.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市人民政府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六)法律保障。市法制办、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七)宣传教育。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 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一)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本预案应定期评审,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 修订和补充。
  (二)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组织专家会进行评审修改,并报请省政府更新本预案;如无原则性修改意见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 市政府及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附则
  (一)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重大动物疫情:指重大动物疫病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新动物疫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动物疫病。
  3.我国尚未发现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被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4.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
  5.爆发流行:指一定区域、 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 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6.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7.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3-5 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 5-10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 制定与解释部门为东方市畜牧兽医局。
  (三)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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