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24号)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见附件),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县负责落实所属辖区内相应企业(含省属企业)补贴发放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附件:海南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名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