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通告
- 制定机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09
- 施行日期:2020.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兼并与破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通告
鉴于我市企业最早复工日期临近,而破产案件涉及人员多、地域广,相关工作环节会发生人员聚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辖区两级法院办理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不安排现场债权人会议或其他造成人员聚集的活动,已经安排的予以延期或调整为网络等非现场方式。
二、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尽量采取网络、短信、电话方式发布通知、送达文书、提交资料和沟通交流,并做好登记和记录,避免人员不必要接触的同时,保证文书、信息传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请尽量减少人员接触,避免聚集,提倡网络办公。
四、破产管理人请逐案排查可能引起人员聚集的隐患情况,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化解。无法解决的,立即报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及当地政府,寻求合力解决。
五、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开发、生产、存储、运输的企业,已经受理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应立即报告受理法院;对有关企业营业的任何决定,必须事先报告受理法院。
六、在企业破产或公司强制清算工作中,管理人或清算组发现依照有关防疫规定应当隔离的人员或应当报告的事项,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和审理法院报告。
七、本通告有效期持续至疫情防控结束日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