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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醒告诫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守法诚信经营的函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醒告诫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守法诚信经营的函


全市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
  近期武汉及部分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医药市场的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就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加强价格自律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一)按规定明码标价。各医药销售公司、连锁企业、零售药店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准,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 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虚假宣传或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推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价格的过快过高上涨。   二、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 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并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三)相互串通,操纵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市场价格,造成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并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推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用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并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经营者存在以上所指“四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同时纳入征信体系,列入价格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12315 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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