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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财(金)发[2020]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地方名单,具体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组织申报。   三、各市、县(区)发改、工信部门要主动作为,尽快摸清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要求及时审核上报。   四、各相关金融企业要积极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市县(区)对接,提前了解掌握相关企业情况,按政策要求及时发放贷款。
  附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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