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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2.3.2 应急监测组
  2.3.3 污染控制组
  2.3.4 事件调查组
  2.3.5 医疗救治组
  2.3.6 应急保障组
  2.3.7 治安维护组
  2.3.8 宣传报道组
  2.4 专家组
  2.5 区市县政府及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预防工作
  3.2.1 加强风险排查
  3.2.2 加强预案管理
  3.2.3 加强风险评估
  3.2.4 加强日常监管
  3.2.5 加强应急联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
  3.3.2 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撑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3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3.4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4.4.3 报告分类
  4.4.4 事件通报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5.2 指挥协调
  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
  4.6 应急监测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责任保险
  7.7 宣传教育
  7.8 应急培训
  7.9 应急演练
  8. 奖惩
  8.1 表彰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并指导各区市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教育培训,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略)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
  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市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区市县、园区、市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3)组织协调区市县、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
  市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险化学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的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加强运力协调,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市水务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市农业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市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按《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外侨港澳台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国资委:组织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食品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城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中国电信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安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广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2.3 应急工作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对应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组成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工作职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组成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
  工作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 污染控制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等。
  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3.4 事件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组成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等。
  工作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3.5 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工作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护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组成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外侨港澳台办等。
  工作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 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广安军分区、武警广安市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工作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3.8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组成单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4 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5 区市县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区市县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辖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加强风险排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 加强预案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市、区市县、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3 加强风险评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内主要环境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4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5 加强应急联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4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信息由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属地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2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势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相关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相关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遭到严重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报告属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执行属地政府)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环境保护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境保护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园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4.4 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生Ⅱ级及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4.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4.4 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政府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报由市外侨港澳台办负责通报。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
  (3)依靠先进技术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5.2 指挥协调
  I级、II级及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Ⅳ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而定)。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指令现场实施如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多种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发生次生污染。   4.6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7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相关规定。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按《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
  7.1 经费保障
  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7.2 装备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7.3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4 人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着力构建市县两级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5 技术保障
  组建专门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决策提供智力支撑。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7.6 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8 应急培训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7.9 应急演练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1 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疫病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针对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三年修订1次。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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