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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沪建办综〔2020〕4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复工管理
  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上来,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手坚持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保持思想上不松懈,落实好复工条件,全面巩固、确保前期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手有力抓好建筑业复工复产,鼓励、推动企业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工地,应复尽复、能复尽复,推进全市建筑工地加快复工。市重大工程必须在3月底之前全面复工。   二、建立复工管理工作体系
  各区、各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地监督机构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复工管理工作体系,贯穿复工准备、工地施工、服务监管全过程,各层级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复工企业应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企业、项目相关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明确领导体系、责任分工、工作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
  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要积极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在人员、物资等复工资源组织入沪方面形成具体操作流程,以项目为单元,统筹好人流、物流,在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积极推动工地复工复产,并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复工后的安全生产。   三、优化复工复产条件
  (一)实行工地复工告知承诺、备案管理。工程监督机构告知企业应落实的疫情防控责任,明确复工管理要求;企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zjw.sh.gov.cn/),在“建筑工地复工登记备案系统(本市建筑工地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提交承诺书,视作完成备案。建筑工地应纳入属地疫情防控体系,工程监督机构及时将工地复工信息告知属地社区,社区疫情防控相关机构会同工程监督机构对复工工地开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关的管理要求。对于未全面落实告知承诺事项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
  (二)优化现场人员管理。充分发挥“随申码”绿码的通行凭证作用,允许持有绿码并体温检测合格的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四、加强劳务工入沪管理
  按照“抓两头控中间”的原则,施工企业要按照工地复工实际需要,制定劳务工分批返岗计划,对接疫情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外省市劳务工基地,并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做到源头有序组织,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
  劳务工来源明确后,支持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施工企业要积极衔接本市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统一组织运输力量,做到有序运输,确保运输过程无感染。
  劳务工抵达上海后,施工企业要做好落地接洽准备,体温检测合格的,直接送至项目部实施封闭式管理,做到有序安排,确保依次衔接上岗。   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防控机制到位。所有工地应全面纳入属地疫情防控体系,落实专人对接属地社区,服从属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各工地项目部要成立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并明确相应岗位职责。
  (二)应急预案到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健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预案,细化员工发烧、干咳或呼吸困难等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案,做到“一事一方案”“一点一对策”。发现疑似患者或病例应及时报告属地社区及相关疾控部门,及时隔离,防止扩散,并配合属地社区、疾控部门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防控工作。
  (三)防疫条件到位。应配备足够的体温检测、口罩、消毒液等防疫必需物品。结合人员返岗数量、工地现场条件等情况,需要在工地外设立隔离观察点的,应积极配合属地社区落实。
  (四)人员排查到位。做好“来沪人员健康登记”和“实名制预登记和进场登记”。“来沪人员健康登记”由个人通过手机“健康云”APP或“上海健康云”微信公众服务号的应用模块登记(包含来沪家属)。“预登记和进场登记”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本市建筑工地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包含来沪家属)。
  (五)内部管理到位。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并在出入口处设立健康观察点。对进出工地现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登记备案,进场人员一律测量体温。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区域的清洁卫生。做好工地人员的健康状况排查监测,实行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发热筛查“零报告”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通过宣传条幅、广播、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宣传,所有进场人员应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确保疫情教育交底不漏一人。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要求,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地复工后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迅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复工前安全生产自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做到有序施工、分散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行为。要全力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确保安全复工。   七、严格复工后管理
  (一)强化人员健康管理。人员管理坚持3个100%:员工口罩保障100%,确保每天每人都有口罩;体温测量100%,每日体温检测全覆盖,上下午各一次,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立即送医就诊;人员健康登记和实名制登记100%,一人一档,加强员工健康情况询问并记录。
  (二)强化施工组织管理。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鼓励分区、分班组、错时作业;避免有限空间内聚集作业;严禁安排员工赴疫区出差,严控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三)强化用餐管理。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勤通风、勤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错时用餐,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面对面用餐。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
  (四)强化场所管理。加强对工地办公室、会议室、生活区、施工升降机轿厢等相对封闭场所,以及设备、车辆等设施的消毒清洁;确保作业环境清洁卫生,保持通风换气;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4平方米。
  (五)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储运以及污染物处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六)强化责任落实。参建各方须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实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领导带班制度,狠抓企业防疫和安全生产措施督促落实。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疫情,项目部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果断处理。   八、做好服务保障和指导监督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地现场疫情防控、劳务人员组织、建筑材料供应、防疫物资筹集、建筑垃圾消纳、工程造价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帮助,保障工地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统筹各企业、各项目、各工地需求,集中对接相关供应基地,帮扶企业缓解用工、建材等供需矛盾。
  各区、各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程监督机构要强化企业服务保障,深入调研,积极协调缓解工地“防疫物资缺乏”、“人流物流组织受限”等实际困难,指导、帮助企业有序做好工地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属地防控、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要密切关注工地复工复产过程中疫情防控动态,加强动态巡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附件: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要求,本单位作如下承诺:   一、防控机制到位。工地已纳入属地疫情防控体系,并落实专人对接。已经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制定应急防控预案,建立防控体系。已制定《建设项目复工方案》(含疫情防控小组、防控专项方案)。   二、防疫物资到位。已经配备足量体温检测、口罩、消毒液等防疫必需用品。   三、人员排查到位。所有进场人员已经通过本市建筑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疫情防控升级版)做好排摸登记,并制作《人员管控明细表》。   四、防控措施到位。施工现场已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均已到岗履职,严格执行每日体温监测制度、环境消毒制度、以及工地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发热筛查“零报告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已经根据《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对建筑工地进行了复工核查。   五、教育交底到位。所有进场人员已经进行了复工前防疫教育交底。   六、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已强化进场人员质量安全交底。
  本单位承诺以上措施、台帐、物资等均已落实到位,均已留存在现场备查。本单位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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