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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财办发〔2020〕8号)


相关厅领导,厅内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落实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落实好《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牵头工作
  (一)关于“(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处、经济建设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国家及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2月14日前)
  2.将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印发各市财政部门。(2月17日前)
  3.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利用手机短信、省内互联网媒体“两微一端”、电视、报纸以及银行各网点电子屏幕宣传我省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发布国家和省级确定的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以及各市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工信部门,主动对接本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将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宣传到户。(2月21日前)
  4.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财政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格、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拨付贴息资金。(疫情防控期间)
  5.将贴息资金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相关数据体现在普惠金融的季度报表和年度资金申请表之中。中央财政资金不足时,用省级财政资金垫付,省级财政资金不足时,由市级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待普惠金融发展资金清算时一并结算。(疫情防控期间)
  (二)关于“(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各市政府)”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处、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得国家及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2月14日前)
  2.向全省再担保体系成员机构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辽宁再担保体系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工作要求,转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2月17日前)
  3.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制定并印发“疫特担”专项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月20日前)
  4.全面开展“疫特担”专项直保业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生产经营与复工复产。(2月13日-5月6日)
  5.提高再担保风险补偿比例,在疫情期间将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落实降费奖补政策,起草降费奖补实施细则。(2月20日前出台降费奖补实施方案,并开展疫情防控再担保风险补偿与降费奖补工作)
  6.针对“三农”企业,在辽宁农担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致客户朋友的一封信》,就疫情期间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安排、政策措施、公司联系方式等情况知会广大客户;将降费及业务模式调整情况告知合作银行。(2月14日前)
  (三)关于“(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处、经济建设处、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向各合作银行发函承办疫情防控专项转贷扶持资金业务,请各合作银行协助提供需要转贷扶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与贷款项目。(2月20日前)
  2.全面开展疫情防控专项转贷扶持资金业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续贷续做。(2月15日-5月6日)
  (四)关于“(七)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处、社会保障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省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农业、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妇联等部门,利用手机短信、省内互联网媒体“两微一端”、电视、报纸以及银行各网点电子屏幕等媒介宣传我省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政策。(2月20日前)
  2.各市财政部门协调金融监管、卫生、经办银行等相关部门,确定我省第一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本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做好与经办银行对接,为符合展期条件的办理展期。(2月20日前)
  3.经办银行至少提前1个月以电话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或联系人到期还款,若得知借款人在外地患病,应接受借款人以拍照或快递相关证明材料等辅助方式临时确认患病事实,及时向市级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借款人名单,并在季度贴息申请时提供展期贷款申请贴息说明材料,财政部门可继续给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疫情防控期间)
  4.疫情结束后,经办银行通知在外地患病办理贷款展期的借款人,持身份证和相关患病证明原件到银行进行现场确认,借款人无法本人到场的,可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持双方身份证和患病证明原件到银行现场确认。经办银行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时提供给财政、金融部门进行确认;经办银行应积极配合借款人到人民银行消除因疫情影响造成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征信不良记录。(疫情防控期间)
  5.各地应优先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当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规定的材料清单,根据贷款性质分别向人社、农业、妇联等资格认定部门提交材料后,由相应资格认定部门做出资格认定,符合资格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向当地合作银行分别申请不超过15万元、300万元的贷款。(疫情防控期间)
  6.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与普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同等财政贴息政策。从即日起,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个基点贴息,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与贴息。(疫情防控期间)
  (五)关于“(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牵头领导:朱建中
  责任单位:税政法规处、预算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名单,制定政策执行时限和减免条件,将名单印发各市财税部门后,要求基层税务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政策辅导,让纳税人掌握政策并做好相关财务核算。(疫情防控期间)
  2.会同税务部门确定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的企业名单,对于上述企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配合税务部门及时提出网上申报需求,保证纳税人能开票、能申报、能享受优惠政策。(疫情防控期间)
  3.会同税务部门确定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企业名单,对其购置的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做好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工作,税务部门将及时印发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疫情防控期间)
  4.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与省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对我省企业生产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会同省发改,省药监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电话、微信等媒介,宣传免征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政策。督促省药监部门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工作中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及时了解收费减免情况。配合财政部跟踪了解东北民航管理局落实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情况,根据财政部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疫情防控期间)
  (六)关于“(十五)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金融管理处、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落实措施:
  1.印发通知到各相关市政府。(2月20日前)
  2.各市政府根据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免除直投企业利息方案表,研究提出本市减免利息计划。(2月27日前)
  3.形成初步减免方案,组织征求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投发起单位)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议。(3月27日前)
  4.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4月30日前)
  (七)关于“(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各地区要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中小微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省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各市相关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
  牵头领导:邹大鹏
  责任单位:经济建设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配合省工信厅组织各市形成我省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工业企业名录。(2月25日前)
  2.会同省工信厅,建立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统计机制,根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分阶段将资金预拨各市,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
  3.疫情结束后,会同省工信厅,对各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做好预拨资金清算工作。(疫情结束1个月内)   二、配合工作
  (一)关于“(三)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8890热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方式,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处、经济建设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对应数量及价格。(疫情结束后15日内)
  2.对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对应数量及价格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后7日内)
  3.将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上报审定,并下达资金。(资金安排意见审定后7日内)
  (二)关于“(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社会保障处、国库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1.配合省人社、税务部门,采取公告方式,将缓缴政策通知到相关企业。(2月9日前)
  2.会同省人社部门按月调度各地保费征缴入库数额、当月发放资金筹集数额和缺口,测算全省资金收支及缺口,提出弥补措施的建议。(2月份-5月份每月17日前)
  3.根据各市资金缺口情况,通过及时拨付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调剂金和动用计划内省级调剂金等措施,对各地资金缺口予以弥补,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月份-5月份每月25日前)
  (三)关于“(二十一)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牵头领导:朱建中
  责任单位:税政法规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已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企业生产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41号),将持续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相关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
  (四)关于“(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牵头领导:杜卓
  责任单位:科教和文化处
  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
  密切配合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疫情防治的科技需求,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以及中小企业等科研单位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产品、药物的研发攻关,不断提高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科技防控能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积极贡献。(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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