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0.04.02
- 施行日期:2020.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疫情防控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长人社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25日至3月31日期间,为长沙工业企业提供人员代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人数在100人、300人、6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以社保记录为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4月25日-7月15日 申报对象
在中国境内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可从事人员代招、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资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
3.人力资源机构和工业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服务佣金支付凭证。
4.服务人数具体名录。
5.承诺书(承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申报方式
申报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填写长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服务工业企业所在的区县(市)或园区人社局初审,初审后集中提交长沙市人社局复审,其中,劳务派遣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至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复审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发文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意事项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奖励外,当年年审纳入不合格名单,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禁止申报任何政府类支持项目及招投标。
联系方式:黄若蓝(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0731-84907692
刘伟(劳动关系处)
0731- 84907930
附:长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申请表
2020年4月2日
附件
长沙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 | 营业执照号 | ||||
社会保险编号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工业企业情况 | 服务人数 | 100人以上o 300人以上o 600人以上o | |||
具体情况说明: | |||||
服务企业意见 | 企业1意见: | 企业2意见: | 企业3意见: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申请单位意见 | 区县(市)或园区人社局意见 | 市人社局意见 | |||
本申请单位郑重承诺:向贵单位申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招工服务奖励事项过程中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若违此承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退回补贴资金、被列入不诚信单位(个人)黑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等。 | |||||
经办人(公章):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经办人(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表一式3份填报(申请单位、区县(市)或园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各存1份)。
备注2:服务工业企业具体情况说明应注明xx人力资源机构于何时何地帮xx企业代招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x人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