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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巢湖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巢湖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4日巢政办〔2007〕24号转发)


  第一条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市血防区居民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第四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四)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第五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一)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二)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四)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予以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第七条 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条 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第九条 对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设立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资金,市财政预算单列专项资金20万元,为当年在辖区内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提供救治费用。


  第十条 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九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第一责任人:夏俊鹏,市卫生局局长;第二责任人:刘雪鸿,市卫生局党组成员;责任科室:市卫生局医政科。市民政局第一责任人:魏正平,市民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沐俊忠,市民政局副局长;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财政局第一责任人:章淮龙,市财政局局长;第二责任人:陈明,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社保科。   第二十条 市、县区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区卫生、民政部门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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