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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2018年11月12日市政府15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鸡西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疫情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报告内容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
  4.2.1一级响应与二级响应
  4.2.2三级响应
  4.2.3四级响应
  4.3安全防护
  4.4社会动员
  4.5新闻报道
  4.6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表彰
  5.3责任
  5.4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6.2.2交通运输保障
  6.2.3医疗卫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资保障
  6.2.6经费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8名词术语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以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级标准为: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一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二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已经发生的非洲猪瘟和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三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简称市防治指挥部,下同)。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畜牧兽医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环卫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市水产总站、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鸡西军分区、武警鸡西市支队、鸡西铁路车务段、黑龙江机场集团鸡西分公司,县(市)、区政府。
  职责:
  (1)在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辖区内一般动物疫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动物疫情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5)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做好专业应急预备队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7)负责督导专业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职责:
  (1)按照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县(市)、区政府及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负责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3)负责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报,并迅速对动物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负责疫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负责监督指导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负责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负责组织检疫监督管理。
  (8)负责建立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
  (9)负责评估动物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动物疫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1)负责对群众开展动物疫情知识宣传教育。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加强对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
  (2)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动物疫病知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市发改委。负责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产总站、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情应急资金,监督相关部门规范使用资金。
  (6)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7)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8)市卫计委。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鸡西铁路车务段、黑龙江机场集团鸡西分公司。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12)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13)市工商局。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14)市林业局。负责辖区中俄边境地带野生动物的疫病防控工作,配合市畜牧兽医局做好野生动物活动地带监控、巡查、异常情况报告工作。
  (15)市司法局、鸡西军分区。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16)市环卫局。负责与市中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业业主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理“责任状”,并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卫部门开展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
  (17)市城管局。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和动物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室外经营场所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18)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运输生猪车辆的拦截并通知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处理。
  (19)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我市邮政行业寄递渠道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专项检查。
  (20)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负责控制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管理工作。
  (21)武警鸡西市支队。负责配合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突发较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由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管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1)疫区封锁组
  组长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黑龙江机场集团鸡西分公司、鸡西铁路车务段、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市邮政管理局、鸡西军分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对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2)扑杀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鸡西军分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3)消毒灭原组
  组长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成员单位: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黑龙江机场集团鸡西分公司、鸡西铁路车务段、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消毒工作。
  (4)疫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成员单位: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水产总站、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开展疫区、受威胁区人员及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5)专家指导组
  组长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成员单位: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水产总站、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等。
  负责组织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6)治安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鸡西市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做好现场和疫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7)卫生监控组
  组长单位:市卫计委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环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负责餐饮、市场、商场等流通服务业环节的监管等方面工作。
  (8)市场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做好农贸市场畜禽产品管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等方面工作。
  (9)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
  负责组织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监督落实扑杀、消毒、防疫、防护、防控等物资需求的保障,以及疫情发生期间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供应等方面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事发地县(市)区宣传部门等。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等方面工作。
  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市防治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会同市林业局、密山海关、哈尔滨海关驻虎林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快捷联通的疫情监测网。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一对应。
  (1)预警信息发布或者取消,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提出发布或取消我市预警信息建议,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宣布取消;
  (2)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根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市防治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变化情况,并根据省政府预警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疫情报告员要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诊断。必要时可由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参与疫情处置的成员单位向省级部门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3.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及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等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三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四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个级别。
  4.2.1一级响应与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省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防治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三级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由省防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基本保障措施
  (1)由市畜牧兽医局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
  (2)紧急调集和征集全市有关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设施、设备。
  (3)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确定与封锁。
  (4)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
  (5)及时宣传,增强群众动物疫情防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二)对疫点采取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三)对疫区采取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3)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对受威胁区采取措施
  (1)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发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市卫计委组织对疫区内易受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市卫计委和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4.2.3四级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新闻报道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6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在省政府宣布重大以上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应急响应终止,并通报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在市畜牧兽医局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对我市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市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报请三级应急响应终止,并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向市畜牧兽医局报请对当地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县(市)、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5.2表彰
  各级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补助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市民政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疫情应急通信,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计生、工商、交通运输等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由防治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防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市卫计委通报疫情,配合市卫计委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2.5物资保障
  发改、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定合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计划,保证应急处置使用。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应成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常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常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市、县(市)区防治指挥部要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市、县(市)区防治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畜牧兽医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8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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