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计取方法的公告
- 制定机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甘建公告〔2022〕160号
- 公布日期:2022.08.05
- 施行日期:2022.08.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疫情防控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计取方法的公告
(甘建公告〔2022〕16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精神,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的计取调整有关事公告如下: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用组成中增加防疫抗疫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设项目编制概算时,综合费用应包括该费用。 防疫抗疫费包含: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计费标准见附件。 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与施工单位情况不同,建议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防疫抗疫费在各自合同额基础上上调10%,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2022年8月5日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
建筑与装饰等工程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表1)
序号 | 工 程 名 称 | 计费基础 | 费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一 | 建筑与装饰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1.77 | 1.80 | |
二 | 抗震加固(拆除与建筑)工程 | 1.58 | 1.61 | ||
三 | 大规模土石方(机械施工)工程 | 0.93 | 0.95 | ||
四 | 园林绿化(堆砌假山及塑假山,园路,园桥及园林小品)工程 | 1.26 | 1.28 | ||
五 | 仿古建筑工程 | 1.32 | 1.34 | ||
六 | 市政(道路、桥涵、隧道、水处理构筑物、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 | 1.70 | 1.73 | ||
七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地面工程、地下明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费 | 1.63 | 1.65 |
盾构工程 | 0.66 | 0.68 | |||
轨道工程 | 6.26 | 6.42 | |||
大型土石方工程 | 0.44 | 0.45 | |||
安装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 1.86 | 0.93 |
注: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建筑与装饰工程标准计取。
安装等工程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表2)
序号 | 工 程 名 称 | 计费基础 | 费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一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49 | 2.57 |
二 | 抗震加固(单独拆除、拆除及安装)工程 | 2.34 | 2.42 | |
三 | 大规模土石方(人工施工)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 1.09 | 1.12 | |
四 | 园林绿化(绿化)工程 | 2.46 | 2.54 | |
五 | 单独装饰装修工程 | 1.88 | 1.94 | |
六 | 市政(管网、水处理设备安装、生活垃圾焚烧、路灯)工程 | 3.20 | 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