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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发改投资联〔2020〕5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国资委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主动进行帮扶,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细化政策、精准有效实施,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要加强宣传,力争做到相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已经减免的,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予以补足;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下半年再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简化办理程序,加快落实,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
  2.省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市县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减免的租金视同利润对待)。中央在吉单位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4.大力倡导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大型商贸企业为商户减免或缓缴租金,带动全领域减免企业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省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协会、美容美发协会等10余个省级协会,向行业内会员企业发出减免缓缴租金倡议,为租户切实减轻负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6.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7.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出租人减免所对应的2020年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税务局)
  8.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10.指导督促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等政策,积极增加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自2020年6月起,人民银行按季购买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促进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11.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12.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在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其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给予延期支持,做到“应延尽延”,免收罚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通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对落实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已办理延期贷款本金总额度的1%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3.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厅)
  14.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1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起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发改委)   三、保障机制
  (一)要加快组织落实。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及时统计调度本地区、本部门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在6月30日前形成落实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要履职尽责、秉公办理,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要强化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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