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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0〕1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我委2020年2月10日印发《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20号),其中关于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所有转供电主体应同步将阶段性降电价政策红利 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级发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加强政策的跟踪调度特别是对辖区内增量配售电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要会同当地供电局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五、贵州电网公司、各增量配售电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政策落到实处。对企业认定有异议的要及时沟通解决,在认定后将政策执行时间追溯至2月1日。   六、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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