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与农业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与农业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卫〔2004〕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广东省卫生与农业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实施方案(试行)》经省卫生厅、农业厅共同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和农业厅反馈。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农业厅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卫生与农业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实施方案
(试行)

  人畜共患病是人和脊椎动物由共同病源体引起的、存在流行病学关联的疾病。它分布广泛,既危及人类的健康,又影响家畜健康及其生产力。随着经济贸易、旅游和人口流动的快速增长,传染病的流行速度趋于更快,流行范围更广,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新发的对人类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大多与动物有关,由动物传播的传染病仍将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卫生与农业部门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共同构建多部门协作的公共卫生情报交流平台,建立一个长期、协调、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更好地预防控制人畜共患病,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及时有效、准确安全、职责分明、共同配合、同级通报。   二、交流合作内容
  (一)农业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动物间疾病暴发流行情况。当发生与人类疾病相关的动物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农业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卫生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动物疫情预测、预防控制策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卫生部门信息资料
  1、人畜共患病疫情:人禽流感、布病、口蹄疫、疯牛病、乙脑、结核、血吸虫、狂犬病等以及新发现的其他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简报或月报、年报。
  2、人间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当暴发与动物疾病相关的人间传染病疫情时,卫生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包括疫情发生、发展、调查处理和控制等情况)。
  3、人畜共患病疫情预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通报方式
  (一)非密件可通过文件或传真的形式交换。
  (二)涉及保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进行交换和管理。
  (三)定期召开卫生、农业部门相关人员会议,共同研讨人兽共患病疫情预防控制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疫情通报实行省、市、县(区)同级通报。通报疫情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同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接受通报方不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通报时限
  (一)月报、年报按各部门的规定通报。
  (二)发生疫情暴发时,按上述规定通报。
  (三)其它报表、信息按年度通报或根据情况需要通报。   五、疫情通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市、县(区)各级卫生和农业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通报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区)的疫情通报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办公电话、传真、手机等)分别报送省卫生、农业部门。   六、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和农业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合作交流机制,各地要依照执行;
  (二)全省各级卫生、农业行政和防疫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通报和管理工作。
  (三)本方案的解释和调整完善由两厅共同负责。
  (四)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实行。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