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的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的通知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保持沟通,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目前,因全国疫情情况有所缓解,经上海律协积极协商,监管总队决定于10月8日开始对本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现转发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相关通报(见附件),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请各位会员周知并积极配合本市看守所和监所管理部门做好律师会见的相关工作,在会见过程中遵守各项规定及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附件:关于做好常态勤务模式下律师会见工作的通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10月8日
关于做好常态勤务模式下律师会见工作的通报
市律协:
总队结合当前疫情形势,确定于10月8日起,在继续落实相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调整律师会见相关防疫措施。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律师会见申请
各看守所按照线上线下并行的原则,于2021年10月8日起恢复接受律师现场申请会见。 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一)至看守所办事的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逐一测量体温,验证健康码、行程码,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签订健康承诺书,消毒及登记可供联系的电话等。对30日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包括30日内有疫情地区)及境外旅居史的,应提供2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二)现场会见的,律师会见应安排在隔离栅栏上安装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也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防护手套。被会见人员应佩戴口罩(隔离监区被监管人员还应佩戴一次性防护手套)。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民警转递。
(三)对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中高风险涉疫人员,集中过渡隔离期内原则上暂停会见。 其他要求
律师助理需要参与会见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公通字〔2017〕68号)要求,提供《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案件处于检、法阶段的可参照执行或提供相关单位同意律师助理参与会见的书面材料。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0月6日
2021年10月6日
附:
防控新冠肺炎活动轨迹及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
监所防控新冠肺炎活动轨迹及健康状况承诺书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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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来所事宜 |
| 检测体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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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如实勾选下列事项 | ||||||
近30日是否有国外、港澳台旅居史 | 是□ | 否□ | ||||
近30日是否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 | 是□ | 否□ | ||||
是否曾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 是□ | 否□ | ||||
近30日是否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 | 是□ | 否□ | ||||
近30日是否与来自高、中风险疫情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 是□ | 否□ | ||||
本人近30日以来身体是否有下列状况:发热□,乏力□,咽痛□,咳嗽□,腹泻□;否□ |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本人对上述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不实信息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本人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